• 2013-10-28 01:20
  • 工商時報
  • 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明年1/6現股當沖研議實施辦法

明年1/6現股當沖研議實施辦法

 現股當日沖銷制度將於明年1月6日實施,證交所最新規定出爐,證券商應每月評估虧損,若投資人前月份當沖累計虧損,達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的二分之一,應暫停投資人當沖。

 證交所對於開放現股當沖,將採取4大風險控管,包括額度控管、券商得預收一定金額、每日評估額度及每月評估虧損。

 在額度控管上,當沖買進金額,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沖抵後不得循環使用;券商依規對投資人未訂定單日買賣額度,應依當沖賣出金額計算,另訂當日沖銷額度。

 同時,券商得視情形向投資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款項;券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投資人當沖損益,評估增減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沖額度。

 另外最受關注的是,券商要每月評估虧損,規定投資人前月份當沖累計虧損達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二分之一,應暫停其從事當沖。券商在投資人提供財力證明後,再重新評估額度。

 證交所表示,先買後賣當日沖銷需符合4個要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同一營業日;同種類同數量之普通交割買賣;現款買進成交後、現券賣出;只限台灣、中型100及富櫃50指數成分股共200檔個股。

 至於從事現股當沖投資人條件,需開戶滿3個月且最近1年買賣成交達10筆(但已開信用交易戶及專業機構投資人不在此限),證交所強調,投資人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從事當沖。

 現股當沖交易時間,可在早上9點開盤到下午1點半收盤時間內,買進成交再賣出;若早上9點開盤到下午1點半收盤時間內買進但未賣出,可在下午2點半前盤後交易時間賣出。但零股、鉅額、拍賣、標購等不適用當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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